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最新精选3篇【原创】

小柯 ◷ 2023-12-03 03:27:56
#消防安全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一


为加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免受火灾危害,确保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存储管理


1.仓库货物应分门别类存放,层层叠放,并在它们之间预留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两米。堆垛距离、墙距和梁距应根据存货的不同性质和类别确定。存储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存储限额。


2.露天存放的货物应分类堆放,易燃货物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自燃物品、化学易燃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性质相互冲突、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开存放,并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4.自燃物品和化学易燃物品的堆放应安排在温度低、通风良好的地方,并指定专人定期测温。


5.遇水易燃易爆的化学品不得存放在潮湿的地方。


6.在阳光下易燃烧和爆炸的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


7.燃点低于45度的易燃液体桶不得露天存放。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8.化学易燃产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当发现货物损坏、变形、变形、变质或分解时,应立即进行安全处理。


9、易燃易爆物品在存放时,应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存放或放回堆垛。


10.在储存易燃物品的仓库、露天堆放场和罐区,禁止进行包装、检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监控现场,准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完成作业。在你离开之前,你必须确认没有火灾。


11.仓库内不准设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易燃物搭建隔断。


12.仓库内或露天堆放防火间距,不要堆放易燃物品。


13.保持储存区域和仓库干净整洁。库区散落的易燃、可燃物质和杂草应及时清除。用过的涂油棉纱、涂油抹布、涂油工作服、手套等物品必须存放在仓库外的安全地方,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2运输管理


1、装卸易燃化学品时,必须小心轻放,严格防止震动、撞击、挤压、摩擦和倒置。不要使用会产生火花的工具,不要穿带钉子的鞋,对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要安装可靠的接地装置。


2.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戴防火罩,不准入仓。


3.运输易燃物品的车辆一般应盖上防水篷布,车上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


4.车辆上散落、泄漏的化学易燃物品必须及时清除。


5.各种机动车辆在装卸货物时,排气管侧不准靠近货物。各种车辆不得在库区和仓库内停放或修理。


6.仓库和堆场装卸后,应进行彻底的安全检查。


三、电源管理


1.一般来说,在仓库里安装电气设备是不可取的。如有必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力设计技术规范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安装。


2.储存易燃化学品的仓库应根据货物性质,配备防爆、隔离或密封的电气照明设备。


3.各类仓库线路的主线应设置在仓库外。引入仓库的线路必须安装在金属或硬塑料管内。电线和灯座应安装在仓库通道的上方,并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仓库内架设天花板线路。


4.仓库内禁止使用碘钨灯、荧光灯、电炉、电熨斗、电烙铁、交流收音机、电视机等电器。不允许将易燃材料用作灯罩。


5.仓库内不得架设临时电线。如需在库区架设临时输电线路,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6.每个仓库单独配备一个开关箱,开关箱设在仓库外面,并配备防雨、防潮的防护设施。


7.在库区和仓库使用电机和工具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电线应放置在安全的地方,防止被物体撞击、砸碎和碾压。


8.除定期检查外,电气设备每年至少应绝缘两次。如果发现有可能造成照明、短路、发热、绝缘不良,必须立即修复。


9、严禁使用不合格的安全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得超过安全负荷。仓库完工后,必须切断电源。


四、火源管理


1.库区内严禁吸烟和生火。2.公司的电采暖由行政部管理。


3.电气部负责我公司的电暖维修。


4.为确保安全,不得随意移动电加热装置。


5.不要在电加热系统上覆盖或晾晒任何物品或衣物,以防发生火灾。


6.不要在电加热系统上喷水,不要在附近存放溶剂和易燃物品。


7.电加热的服务时间由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为避免过载,任何人不得调试或更改服务时间。


5.消防设施


1.仓库区应按照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


2.仓库、货场应根据消防工作的需要,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布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消防设备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


3、消防器材和设备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完好使用。在寒冷季节,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备应采取防冻措施。


4.仓库应配备消防通讯和信号报警设备。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二


一、一般原则


1.为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的消防安全由公司防损部和仓库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2组织和管理


1.仓库的扩建、改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和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仓库改扩建完成后,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仓库的最高负责人是仓库防火的负责人,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3.仓库消防员有以下职责:


4.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法律法规,完成上级交办的消防工作。


5.组织制定供电、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检查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6.组织员工防火宣传、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7.组织实施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8.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9.仓库消防人员的确定和变更应报公司防损部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


10.仓库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11.仓库管理员应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自然仓储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做好防火工作。


12.仓库新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仓库管理


1.库存物品应分类存放在堆栈中。每个烟囱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烟囱与墙的距离不小于1米,烟囱与墙的距离不小于0.5米,梁与柱的距离不小于0.3米,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2.对于相互之间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图中所列的甲、乙类物品应分开存放,并在明显位置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及其性质的灭火方法。


3.易自燃或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存放在干燥、温度低、通风良好的地方,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查,严格控制温湿度。


4.货物入库前,应有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易燃物等隐患后,方可入库。


5.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的物品变质、腐烂时,要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跑、泡、滴、漏。


6.用过的细纤维物品,如油绒沙、油手套和易燃包装,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并定期检查。


四、电气管理


1.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设计、施工、安装和验收标准。


2.仓库内不准使用碘钨灯、60W以上白炽灯等高温灯。使用荧光灯等低温灯具和其他防火照明灯具时,镇流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确保安全。仓库内不允许使用移动照明设备。灯具下不得堆放物品,垂直放置的物品与存放的物品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m..


4.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各仓库应单独配备开关箱。仓库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必须关闭电源。


6.仓库内不允许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熨斗等电器和电视、冰箱等家用电器。


7、在仓库周围、电气设备和架室线路下方严禁堆放物品,要吊运码垛,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要设置防护罩。


8、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和安装规范的规定,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确保有效。9.仓库内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安装、检查和维护。电工应严格遵守各种电器的操作规程。


5.火源管理


1.仓库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货物仓库的人员必须对上交所携带的火种进行登记注册。


2.严禁在仓库内使用明火。凡在仓库外使用明火者,必须办理消防合格证。消防合格证必须经仓库或建筑物内的消防人员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应注明动火地点、时间、消防员、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


3.仓库不允许用火取暖,需经仓库区域防火人员批准。


4.防火在批准的炉内,必须按货物分类和防火间距的规定存放。


设置审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人。


5.库区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吸烟和燃放烟花爆竹。


6.入库前,仓库管理人员和仓储人员应移交其携带的火种,并接受防损人员的检查。


不及物动词消防设施和设备的管理


1.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2.仓库的消防设施和设备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护并确保其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严禁封闭、掩埋和占用。


3.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定期检查,保持完整好用,不得堵塞、隔离和挪用。


4.禁止在消防通道、疏散楼梯和库区其他消防通道堆放物品。


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储存国家货物、集体货物和个人货物的各类仓库、堆场。储存火药、炸药、烟花爆竹和军用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仓库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关审核。仓库竣工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条仓库主要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是组织学习和贯彻消防规章制度,完成上级交办的消防工作;


组织制定供电、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查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制;


3.组织员工的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5.领导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组织和专兼职消防员,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灭火;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落实奖罚制度。


第八条国家储备仓库和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国家储备仓库、特种仓库和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远离公安消防队的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各类仓库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第十一条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更,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专职消防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调动和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仓储业务知识和消防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方法,做好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仓库新员工应当接受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仓库应严格执行夜班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仓库管理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仓库货物按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露天存放的物品应当分类堆放、分组堆放,并预留必要的防火距离。货场的总储量,货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等。,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甲类和乙类瓶装液体不得露天存放。当需要室外储存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储存的货物应当分类隔离。每个垛的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3m,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m。


第十九条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相互之间容易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开存放,并在显着位置标明存放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第二十条遇水易自燃、易分解的物品,必须存放在温度低、通风干燥的地方。应安装专用仪器定期检查,并严格控制湿度和温度。


第二十一条货物入库前,应由专人负责检查,确认无明火等隐患后方可入库。第二十二条甲类和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密封。遇有物品损坏、变形、变形、变质、分解等情况,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防止漏、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油棉纱、油手套等油纤维用过的物品和易燃包装,应安全存放,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仓库内货物需要加热防冻的,应当使用水加热,暖气片、暖气管与仓库内货物的距离不得小于0.3米。


第二十五条甲类和乙类货物仓库,不设办公室和休息室。如果其他仓库需要设置办公室,可以在靠近仓库的角落设置一两个无孔的防火建筑,门窗直接在仓库外面。具体实施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六条甲、乙、丙类物品的仓库布局和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章搬运管理


第二十七条进入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隔离带。


第二十八条蒸汽机车进入库区时,应关闭灰箱和鼓风机,不得在库区清理炉膛。仓库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管。


第二十九条汽车、拖拉机不得进入甲类、乙类、丙类货物仓库。


第三十条进入甲、乙类货物仓库的电瓶车、叉车必须防爆;进入丙类货物仓库的电瓶车、叉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溢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装卸各种物品后,不得在储存区、仓库、货场停放或者修理。第三十二条库区内不得设置临时构筑物。确需设置装卸作业的,必须经本单位消防负责人批准,并在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装卸甲类、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帽子,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应严格防止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装置倒置。装卸易产生静电的设备时,应采取措施消除静电。


第三十四条仓库内固定起重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仓储区、仓库完成装卸作业后,应当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仓库电气安装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电气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标准。


第三十七条甲类、乙类货物仓库和丙类液体仓库的电气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货物的仓库内不得使用60瓦以上的碘钨灯、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使用荧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及其他防火照明灯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仓库内不得安装移动照明设备。灯具下不得堆放物品,垂直底部与水平存放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条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网应采用金属管或不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库区各仓库应在库外单独设置开关箱,保管人员出库时必须关闭电源。不要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设备。


第四十二条仓库内不得使用电炉、烙铁、烙铁等电器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气设备周围和架空线路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应为易于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提供防护罩,例如提升和码垛。


第四十四条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和安装标准配备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性。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气设备必须由持有合格证书的电工安装、检查和维修。电工应严格遵守电气操作规程。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仓库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区域的人员,必须对其火种进行登记、注册。


第47条严禁在仓库内使用明火。在仓库外使用明火时,必须取得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消防合格证应当载明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消防人员、现场监护人、审批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仓库内不得用于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经防火负责人批准。第四十九条防火负责人在批准炉内使用场所时,必须根据炉内存放物品的分类和炉距的规定进行批准,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群众。


第五十条严禁在库区及周边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仓库、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第五十二条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周围不得堆放物品和杂物。第五十三条仓库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仓库系统的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确保完好有效。严禁圈占、掩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国家储备仓库、专业仓库和其他大型甲、乙、丙类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配备相应的报警装置。建议在附近设置与公安消防队直接相连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消防水池、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位于寒冷地区的仓库在寒冷季节应采取防冻措施。第五十六条严禁在库区消防通道、仓库消防通道和疏散楼梯堆放物品。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五十七条在仓库消防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执行本细则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储存丁、戊类物品的仓库、露天货场,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铁路车站、运输港口、码头和其他昼夜营运的中转仓库,可以由铁路和交通部门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自行管理。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细则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报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1980年8月1日批准、公安部1980年8月15日发布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即行废止。


附表: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类别的火灾风险特性


a .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


1.闪点


2.爆炸下限


3.常温下在空气中可分解或氧化,导致物质迅速自燃或爆炸。


4、在常温下水或空气蒸气的作用下,会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


5.遇酸、热、冲击、摩擦和可燃无机物如有机物或硫等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6、通过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接触,有机物可引起燃烧或爆炸。


7.压力容器中物质的温度超过了自燃点。


b .使用或生产下列物质:


1.闪点≥28℃至


2.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3.不属于a类的助燃气体和氧化剂。


4.不属于a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5.生产过程中会排放出处于漂浮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可与空气C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使用或产生以下物质:


🔖 日记